律师文集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 赠与人可以要回房屋
王效发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从业26年

论典说法

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屋吗?

案情介绍

黄大爷今年73岁,唯一的儿子前年因车祸不幸去世,留下8岁的孙子小刚和儿媳刘静一起生活。黄大爷自己居住在位于星海公园附近的7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该房子系黄大爷在1997年单位进行房改时,购买的房改房。

去年年底,黄大爷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得知,自己身体内长了一个肿瘤,需要动手术予以切除。但是黄大爷手头没有那么多钱,便找到儿媳刘静商量:黄大爷把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孙子小刚,儿媳刘静负责出钱给他今后治病。刘静表示同意。于是黄大爷写了一份书面承诺,内容是把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孙子小刚,条件是儿媳刘静出钱为他治病。随后,黄大爷将房产证和所有购买房改房的手续都交给了儿媳,儿媳当即给刘大爷拿出2万元钱,为黄大爷办理了入院手续。

黄大爷的手术还算顺利,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后,就回家休息了。可惜好景不长,今年3月,黄大爷旧病复发,还需住院治疗。黄大爷又向儿媳刘静要钱治病,遭到了刘静的拒绝。刘静要求黄大爷将房屋过户给小刚后,自己再出钱给黄大爷治病。

疾病不等人!黄大爷非常生气,又说服不了刘静,两人僵持不下,于是黄大爷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物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黄大爷和孙子小刚之间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关系。但由于赠与的标的物是房屋,属于必须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双方没有办理赠与财产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该房屋的权利没有转移。同时,由于受赠一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中,黄大爷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协议。

论典律师提醒: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供稿律师 王效发 李梦琦)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

主任 王东梅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九号东塔3104室

网址: www.lundian.net

法律热线:0411-82556710、8255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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