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们住进了楼房,对于小区共有设施的使用,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类似的问题。下水道堵塞导致房屋被淹,该谁负责,该找谁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业主对于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应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义务。如因所有业主共用的下水管道因排入异物而堵塞,进而造成某一业主因下水管道堵塞而财产受损,且无法确定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具体责任人,那么对于共同使用该下水管道的业主且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或有免责事由时,则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多数因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财产受损的业主,第一时间、第一反应便是将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拒交物业费用,与物业公司的关系进入焦灼状态。其实,物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已尽到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定期检查及防止损失扩大的协助义务时,物业公司并不承担责任。若受损业主直接将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情绪化的对待处理类似问题,这并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和问题的解决。所以,当业主遇到类似问题时,切勿盲目维权,应及时止损,找准责任人,理性维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