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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玉红律师
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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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二审期间达成的案外和解协议,能否执行一审判决?
更新时间:2012-04-19

惠州市某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自2010年底开始向惠州市某电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供货。后经双方结算,电子公司共欠贸易公司货款40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贸易公司多次催告,电子公司均未付清余款。贸易公司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电子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及逾期利息。庭审过程中,电子公司对欠款90万元没有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判决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贸易公司货款90万元及逾期利息。

电子公司对逾期利息持有异议,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电子公司还款计划作出约定,贸易公司同意放弃逾期利息。法院未制作调解书,电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允。

但电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贸易公司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一审判决。电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

该案中,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判决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因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虽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故电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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