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向承租人的相关释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应向承租人释明是否就装饰装修损失要求赔偿,承租人坚持不主张或只提出抗辩的,就装饰装修损失法院不予处理,可告知承租人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告知其可就装饰装修物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二,关于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认定。出租人未明示同意装饰装修的,法院应结合房屋类型、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出租人对承租人装饰装修的意见。出租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租赁用途的约定可以预见承租人装修行为的,或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或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一般可认定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不持异议。
第三,关于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的认定。在房屋未被拆除或尚未确认拆除的情形下,关于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法院应根据个案中装饰装修实际使用状况、生活日常经验以及装饰装修的实际利用价值综合予以认定。出租人在诉讼中就是否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意见前后不一的,除出租人已作出合理解释,或有充分证据证明装饰装修无法利用,如已拆除或即将拆除的情形之外,法院一般不宜轻易认定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