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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集资炒期货定集资诈骗罪待商榷
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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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林某向他人集资炒期货出现巨额亏空,致使4亿多元集资款不能归还,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根据有关媒体报道,法院对林某定罪的依据是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诈骗方法;对其量刑的依据是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仅从有关媒体报道透露的事实来看,对温州女老板林某的定罪有探讨,其性质不宜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发生了变化,被判死刑的可能或要大大降低。因为其他性质的犯罪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最高刑没有死刑。

首先,认定其行为使用了诈骗方法应当是正确的。林某虚构炒期货很赚钱的假象,以委托炒期货利润共享、风险分担等形式,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陆续向朋友、同事、邻居以及他们介绍的不特定对象集资,在集资过程中如果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就应当被认定使用了诈骗方法。

其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有待商榷林。某在向他人集资的时候,是否告知集资人真实的资金用途,对认定犯罪性质有很大关系。从有关媒体报道来看,林某在集资过程中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资金用于炒期货,如果报道属实的话,以炒期货巨亏而认定为非法占有的故意似乎有些牵强。如果认为炒期货巨亏属于个人挥霍,那投资办厂巨亏也应属于个人挥霍,这显然是讲不通的。比较著名的“亿霖木业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高达十几亿元,涉及人群遍及11个省市自治区,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判处非法法经营罪。表面上当事人人伪造企业经营证书,夸大企业经营规模和资产实力,虽然使用了诈骗方法但是因为实施诈骗行为目的在于促使他人购买林地,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再次,有人认为林某骗取的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种观点值得探讨。一般情况下投资期货仍然属于经营,至少说目前国家法律还没有关于投资股票或者投资期货不属于经营活动的权威规定。至于林某炒期货等经营活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那是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而不能属于个人的非法占有行为。林某在炒期货过程中,虚构炒期货很赚钱的假象,那是使用了诈骗的方法,也不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如果林某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则不能以集资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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