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黄志国律师
湖北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11
好评人数
177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0-05-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1981.08.14,实施时间:1981.08.1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某某(男方)与傅某某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当年七岁)判归傅某某抚养,由陈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某某变更了陈某某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某某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某某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某某的姓名改为傅某某,这种做法是不当的。陈某某既不同意给陈某某更改姓名,应说服傅某某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某某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

此复。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黄志国律师
您可以咨询黄志国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779 人 | 湖北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