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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伟律师
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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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如何做到有效债务切割?
更新时间:2020-05-22

婚内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改变夫妻共债的状态。这种约定对于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想要约定同时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夫妻双方必须达成书面的约定,同时该约定必须在举债之初就被债权人知悉。至于如何证明债权人知悉该约定,也是较难以证明的。可以要求债权人在书面约定上签字认可或在借条上明确体现书面约定的内容。书面约定以内容来划分,分为两种,一种约定债务归属;一种约定夫妻财产归属,二者混同的,不做单独讨论。

第一种书面约定:约定财产归属型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婚前财产约定、婚后财产约定。尤其是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该种书面财产约定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之间是就积极财产的归属做出书面约定。当然欲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当事人需证明举债之初,债权人知悉该书面约定。

第二种书面约定:约定债务归属型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各自名下的债务由个人承担达成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在夫妻一方举债之初就被债权人知悉的,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一点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该种消极的财产约定,较积极的财产约定与债权人的利益联系更加紧密。理应作为对抗债权人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的有力依据。

上述两种书面约定属于夫妻之间就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做的内部约定,第三人知晓的,产生对抗债权人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的效力。

除了上述两种约定,尚有第三种约定,即在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该种约定没有书面约定的强制要求,即夫妻一方在举债之初明确对债权人表示为一方债务的,且能够证明的。例如,借条上明确约定债务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赌债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多人对该条会产生误解,认为只要是赌博产生的债务就无需偿还,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该条中的第三人,指的是,明确知道对方是在参与赌博,仍将金钱借与其参与赌博的或直接参与赌博的另一方。前者如赌场中的职业放贷人,因为均参与赌博或构成赌博、开设赌场的共犯,各方都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方向不知情的他人举债用于赌博的,他人主张返还借贷的,法院是支持的。他人主张夫妻共通债务的,非举债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用于赌博,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方赌博上瘾的,尤其是参与网络赌博的,另一方应该及时做好债务切割的准备,收集举债用于赌博的证据。


 

总之,当事人欲抗辩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则要证明举债非用于共同生活,这一点一般难以证明,但举债明显超出家庭生活所需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证明举债用于家庭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典型的非夫妻共同债务如一方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一方由于犯罪产生的债务、一方的侵权债务(家庭共同经营产生的侵权债务除外)、一方经营企业产生的债务、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债务(非用于双方共同利益)如一方房产管理不善产生的侵权之债等。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债务。

综上,本文介绍了夫妻之间达成的两种事前书面约定,积极的财产约定和消极的财产约定,以及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一方债务的,上述三种约定可以产生对抗债权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作者:季伟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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