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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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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更新时间:2008-10-24
上海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浦东新区下发《关于执行上海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9-6



浦东新区下发《关于执行上海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日前,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执行上海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沪司发法制[2006]13号)的精神,浦东新区司法局和新区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内的各街镇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民政科、社救所和各法律援助分中心根据《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市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法律援助对象困难标准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市法律援助对象困难标准。

《通知》同时要求,为更好地贯彻《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有关"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立法宗旨,各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做好相关法律援助信息的统计、反馈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和民政局社会福利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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