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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律师
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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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书
更新时间:2008-10-21

李伟律师 QQ:985632883



民事起诉书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 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08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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