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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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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有见证人,遗嘱还是无效的?
更新时间:2020-05-09

【基本案情】

孙某(男)与朱某(女)婚后生育孙甲(男)和孙乙(女)。


2008116日,孙某与朱某订立一份遗嘱,载明二人名下的两处房屋由孙甲一人继承。遗嘱上有孙某、朱某的签名和手印,ABC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按手印。该遗嘱由孙甲打印,落款日期为2008116日,签名时间为118日。


2009年孙某去世,2018年孙甲诉至法院,要求按该遗嘱的内容继承两处房屋。朱某、孙乙对该份遗嘱不予认可,认为并非孙某、朱某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朱某拿出一份经两名律师见证,于2018813日立下的个人遗嘱,载明自己的份额由孙乙单独继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打印遗嘱上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且当时孙某神志清醒,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朱某所享有的份额因其否认并立下新遗嘱,故不能按打印遗嘱处理。遂判决房产中孙某所享有份额按其遗嘱由孙甲一人继承。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甲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且非孙某本人制作,应属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须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代书遗嘱。本案中,遗嘱打印的时间与签名时间不一致,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制作的整个过程,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且该遗嘱由继承人孙甲制作完成。综上,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甲按该遗嘱继承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律师说法】
随着科技发展,打印遗嘱成为了目前较为常见的遗嘱表现形态。根据法院多数案例显示,若由遗嘱人自行制作遗嘱,归入自书遗嘱的范畴;由他人制作则为代书遗嘱,适用代书遗嘱的认定规则。


而代书遗嘱需要符合严格的形式要求。

第一,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二,见证人需满足法律条件。《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由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法》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而在代书遗嘱中,立遗嘱人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度会有所降低,易受到他人的胁迫和诱导,因此,法院要认定一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更为严格。继承纠纷中常常因此而发生激烈的争执,甚至会有意想不到的全盘翻转,所以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务必要慎重,让律师介入其中可以有效的避免日后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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