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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长明律师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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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长春|已扣划在法院的执行款破产时如何处置
更新时间:2020-05-09

1、正在适用的法律规定?

答:(1)《企业破产法》第1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3)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28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5)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93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6)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7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条17条: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7)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已不在适用的法律规定(已废止)?

答:《关于如何理解《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68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4号《关于如何理解<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68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但该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仅作出了执行裁定,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的,不属于司法解释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但应注意以下情况: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拍卖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二、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此复

3、物权转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但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裁判文书依人民法院开具的生效证明、拍卖成交及以物抵债裁定则以送达买卖人或债权人时发生物权转移。

4、已扣划的执行款未能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时的责任分析?

答:若执行人员无过错,则属于申请执行人的正常交易风险,应由风险自提;若执行人员有过错,如消极执行、怠于执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此申请国家赔偿;在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后,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分配的,则该款项应当执行回转。

5、破产申请受理时,已扣划执行回款的性质是什么?

答:已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性质上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财产。实际上,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法院,无需等待管理人的通知,即应主动中止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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