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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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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更新时间:2020-05-08

信用卡的出现,减少了现金的使用,简化了收付款的手续,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由于信用卡本身的安全问题及一些持卡人不合理的使用,可能会给自身或金融机构带来损失,导致一些行为可能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本文主要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和量刑方面进行论述。

一、罪名解释

(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

第一、具有主观上使用信用卡诈骗的故意;第二、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第三、实施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行为;第四、达到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标准。

(一)信用卡的范围:

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的范围:

a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b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c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d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四)恶意透支情形的范围: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二、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三个量刑档次:第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对该罪名主要规定了一般信用卡诈骗和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两种类别,两种类别的数额标准是不同的。

1、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等一般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档次:第一,数额较大的标准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档次:第一、数额较大的标准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1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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