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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紫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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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买方拖欠货款,法院调解结案
更新时间:2020-05-06
案例要旨 买方未如约支付货款,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法院促成欠款企业在增加担保的基础上获得还款顺延,帮助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案情简介

XXX科技公司与XX新能源公司均为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互为商业合作伙伴。2019年,XXX科技公司向XX新能源公司提供价值1607万元的锂电池电解液,但XX新能源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XXX科技公司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新能源公司支付货款本息共计2300余万元,法院依据申请冻结了XX新能源公司账户现金750余万元。
疫情发生后,XX新能源公司请求解冻账户资金用以支付工人工资并复工复产。法院经研究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暂时受到影响,顺延还款期限有利于复工复产并最终解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2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合作,XX新能源公司增加担保并先行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分期付清。当日,法院依法准许并解除账户冻结。
典型意义
受诉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促成欠款企业在增加担保的基础上获得还款顺延,切实降低了诉讼成本,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本案涉及的两家企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法院通过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疫情期间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司法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案件调解成功后,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实现了共赢与多赢,从而有利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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