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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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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索赔中关于诉讼时效那些坑!
更新时间:2020-05-06

工程款索赔中关于诉讼时效那些坑!

您是否在施工过程中因信任合作方而羞于向他索要欠款,年复一年的拖欠,即使索要也只是简单的上门拜访或者仅仅打个电话催一下。当您因久拖不还不得不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对放竟然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驳回您的诉讼请求,而人民法院最终竟然以您从未主张过债权待遇行驶权利而真的判您败诉,这就是不清楚或者不重视诉讼时效那些坑导致的损失。以下案件中的原告即败在诉讼时效届满: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袁经协商达成口头承包建筑工程施工协议,被告袁将自己承包河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小李庄单身宿舍楼”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总造价为1067748.48元。被告袁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8600元。再扣除被告支付的管理费,税收等费用后,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及工人工资计267322.11元。该工程早已交付使用,被告袁对下欠的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未支付。被告河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发包给被告袁。因此,被告河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袁下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267322.1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袁某辩称本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本案争议的建设项目已于2012年6月27日验收完毕,即诉讼时效截止日期是2014年6月27日。原告在工程竣工后长达近5年时间内没有向袁提出过任何讨要工程款的请求,也没有向法庭提交本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故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9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虽确实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验收后曾经向被告袁某主张过欠款,因此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采纳了被告袁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案例,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很多承包人并且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因此直观的认为只要做完了工程,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系正常的交易习惯,但往往不清楚还存在诉讼时效一说,特别是建设工程领域欠款数额多数较大,发包方回款时间长,因此拖欠工程款时间也较长,承包人凭借对发包人的信任也不加索要,或者即使所要也仅仅是打个电话催款或者直接上门索要,但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而没有留存任何证据,即使主张过欠款也因没有证据证明。而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发包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就面临着极大的败诉风险。那么作为承包人应当如何预防诉讼时效所带来的败诉风险呢?

二、对诉讼时效的认识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驶权利,待该期间届满后,则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在《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之前我国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限为二年,但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与国际接轨特将诉讼时效变更为现在的三年。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对权利人会产生抗辩权,如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提出抗辩,则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驳回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的权利转化为没有法律强有力的保护的自然权利,仅仅存在自然权利,即除非对方自愿履行,您将失去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即使诉讼也无法实现债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债权将失去法律的保护,基于债权而产生的从权利由于其自身的从属性,其从权利也无法得到保护。如果存在担保债权,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也将随着主债权届满。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的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收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承包人与发包人或者直接套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或者简单的就施工签订的协议、或者仅仅口头协议即开始进场施工,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也涉及多种情况:

1、自双方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

如双方在施工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则诉讼时效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自双方签订结算之日起算

如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并且约定付款时间,但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则诉讼时效自双方结算之日起计算。

3、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如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则具备了付款条件,验收何止之日即为应付款之日即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4、自工程交付之日起算

如双方并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承包方已经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则在承包人交付之日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则诉讼时效起算。

上述情况仅为施工领域通常所适用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需具体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是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一次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起算。

(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结合工程施工领域,即为权利人(承包人)通过一定方式(口头的或书面的)向义务人(发包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要求的行为改变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之一。主张权利的行使通常如下:

1.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1.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1.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1.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 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5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

1.6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算。

2、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

是指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4、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1申请支付令;

4.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行等诉前措施;

4.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5申请强制执行;

4.6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六、工程款索赔过程中如何避开诉讼时效那些坑?

(一)清查债权,确定各项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具体如下:

1、查看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

2、确定最后一次付款时间;

3、如提出过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查看提出方式是否存在录音、录像或文字往来记录作为证据。如以邮寄方式发出是否保留邮寄记录等。

(二)及时发出付款通知、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款文书;

对于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但暂时不准备要求支付但及时发出对账函件确认债权。

(三)要求对方出具付款承诺书或者付款计划;

(四)提起诉讼或仲裁;

如经过多次主张,对方仍不支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注意事项:虽然有很多方式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在采取相应措施是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需义务人(发包方)在债权确认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后才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如仅仅是发出付款通知并未得到对方回应则无法重新计算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2、如果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如果提起诉讼或仲裁后因未缴纳费用撤回起诉或仲裁的,则视为放弃了权利,而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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