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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不动产税费如何承担?
更新时间:2020-05-03

网络司法拍卖不动产税费如何承担?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付强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网络司法拍卖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价格相对较低,越来越受到社会投资者的青睐。

但许多买受人在通过网络拍卖不动产后,面临过户缴纳税费问题,有买受人认为应当由出卖人承担,产生争议,进退两难,那么,税费是买受人承担还是出卖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税费承担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各自应当承担各自的税费;第二种方式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规定。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以第二种法院规定居多。比如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注:山东法院系统规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为主流方式)。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因此从竞拍人的角度看,仔细阅读网络拍卖公告清楚税费承担方式实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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