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来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房屋虽然由父母出资,但并未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例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赵×与蔡×离婚纠纷一案中认定:“本案诉争……,该房产均是在二人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原被告,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在双方没有约定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下,涉案房产从所有权性质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赵×父母出资行为应属于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诉争房屋并未登记在赵×个人名下,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