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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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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可索赔精神损害
更新时间:2020-04-26
张某与妻子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张某,家庭生活美满幸福。但随着儿子的长大,越长越不像张某,反而极像邻居,亲子鉴定证实儿子确非张某亲生。张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张某5年来抚养孩子的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李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张某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证明。而孩子张某的问题恰恰是张先生想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本原因。根据法律,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张先生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后,可以取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可以参照张先生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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