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着物业公司的外衣,打着物业服务的幌子,在小区里欺压业主
获取非法利益!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赣州市宁都县
某物业有限公司
犯强迫交易罪的案件
案件详情
2017年7月
宁都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取得某小区物业管理权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京
雇佣曾某爱、曾某英、卢某
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曾某爱为物业服务中心主任
曾某英为会计,卢某为副主任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
杨某京等四人强迫小区业主
从指定防盗网制作商处
购买、安装防盗网和
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
并从中获取每平方米
10元至20元不等的回扣
若业主自行定制防盗网
则要罚款100元至300元不等
通过上述行为
四人共获取非法利益63456元
逐步形成了纠集者相对固定
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案中,杨某京等四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规范物业管理为借口,使用威胁、刁难等手段,强迫小区业主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宁都县人民法院
以强迫交易罪判处
被告人杨某京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3万元
其余3名被告人
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
并处罚金
退缴的违法所得
发还各受害业主
宣判后,曾某英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自愿是交易的基本准则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若遇到强买强卖的违法行为
及时拿起法律武器
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