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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已修改,2020年5月1日实施!所有要打官司的人请注意
更新时间:2020-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证据规则已经多处修改,请注意证据规则的变化,如: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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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规则已经修改,注意细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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