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现实生活中,一方出轨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无过错方常常认为既然对方都出轨了,那起诉离婚,法院必然马上判离,但事实真的如此简单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若无过错方有证据证实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或“同居”行为,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是会判决双方离婚的,但问题是“出轨”并不等同于“重婚”或“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既包括领取结婚证,也包括没有领取结婚证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长期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标准比较高,需要邻居等身边的一般、普通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由于其隐秘性高,实践中一般难以取证。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持续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行为,以广东省高院的司法解释为例,指男女双方有持续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行为。例如双方共同租房居住或在自有物业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实践中也是比较难以取证。
若无过错方无证据证实对方“重婚”或“同居”,仅以“出轨”为由起诉离婚,而对方因转移财产拖延时间或因争夺抚养权或因其他原因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很可能会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因此,即使对方出轨,无过错方也不是想离就能马上离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