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12月份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已在全国蔓延数月,大部分企业都已有数月未开工,从而遇到资金流转短缺,“发不起”工资的尴尬情况。那么,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职工能否“乘此机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呢?
案情概述
201X年X月,刘X国入职X餐饮公司,从事厨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
此次,受疫情的影响,刘X国所在的餐饮门店暂停营业了,因为公司财务现金流紧缺导致餐饮公司暂时无法支付职工的工资,经过与工会协商决定延期支付工资。
因此,原本应该于X月X日支付的1月份工资一直未予支付。刘X国于X月X日向X餐饮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其后,刘X国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X餐饮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12000元,劳动仲裁委驳回其请求,刘X国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人社部和我省充分考虑到了疫情对企业和职工造成的影响,对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结合《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本案中,X餐饮公司受疫情影响导致工资支付暂时发生困难,虽然该公司没有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但其已与工会协商延期支付,且其支付延期还未超过30日,故刘X国以企业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与X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支付情形。最后,法院驳回刘X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红霞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但该条款的运用需要考察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到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暂时遇到经营、资金上的困难,职工应与企业携手同行,共克时艰。企业也应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延迟发放工资或者采取降薪等方式来度过“寒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