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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怎样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
更新时间:2020-04-07

公安机关在调查刑事案件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讯问的内容是案件的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刑讯应当注意保留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受到刑讯逼供。那么,嫌疑人怎样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嫌疑人怎样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

  1、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即使被刑讯逼供了,也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因为公诉人、法官有可能会无视你提出的被刑讯逼供的抗辩理由,而直接以你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如果作了有罪供述,后面被判有罪的风险就会急剧增大。

  2、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要牢记地点、方式、受创部位、甚至包括自己当天穿的衣服等各种细节,是因为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这些都属于重要细节。如果你记错了,前后说法不一致,那也很难取信于调查人员。

  3、抓住一切投诉的机会;在后面的每个诉讼阶段,都要提及自己被刑讯这回事。甚至在判决之后的二审、申请再审等等阶段,也仍然可以提。但提的时候,一定要有理有据,把经过说清楚,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

  4、找个好律师。在他会见你的时候,你就把自己被刑讯这事告诉他,把可供调查的线索告诉他,让他去进行调查,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

  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1)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2)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一般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二者不存在实质区别,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3)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没有使用肉刑与变相肉刑的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2.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以上就是本文关于嫌疑人怎样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及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的内容介绍。刑讯是公安机关查案时常用到的手段,对与案件相关的人进行讯问是案情的需要,同时被讯问调查的人也应当懂得保留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上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有不明请咨询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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