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2020年5月1日,一部与每个人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则)将在全国施行。我运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写下对这部新法的读书笔记,助力各界友人,用法律护航。
一、新证据规则中重要条文的要义。
1.起诉应当提供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呈现方式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
1)新证据规则亮点一:电子数据助力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的形式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电子文件含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具备相应条件,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提取是完整可靠的,电子数据的对话双方的真实身份能够辨识的。存在疑点的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新证据规则亮点二:书证提出命令,让举证更公平
书证提出命令,指双方产生争议,对己有利的书证在对方控制之下,可向法院申请,命令对方提交该书证。对方拒不提交的,承担不利后果。
申请书证提出命令时,需阐明该书证能够证明的内容,并提供对方控制该书证的依据,法院审查申请理由成立的,责令控制方提交书证。
3)新证据规则亮点三:证人作证,新规更显人性化
证人作证不必然出庭,证人可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经法院询问且双方当事人都在场时,完成作证。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不拘泥于出庭方式作证,经法院准许后,证人以不出庭方式完成作证。
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支付流程为先由申请证人出庭一方垫付至法院,证人出庭完毕后,证人即可向法院申请支付。
由此可见,新证据规则更充分重视证人证言的作用,也更加人性化。
2.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以便甄别真伪,证明事实。
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电子数据应当提供存储的原始载体。原件原物提供确有困难,只有复制件的,需充分证明复制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证据容易灭失的,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
3. 证据应在规定的举证期内提交。
人民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人民法院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
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新证据规则是总括地对证据进行规范,同时,在特定领域也有与之相适的证据规范。正如建筑法律领域,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有争议,需鉴定解决的,对鉴定证据就有相关规定。又如,劳动争议领域,对劳资双方就规定了各自需承担的不同的举证责任。
新证据规则与特定领域的证据规则是互为补充关系,也是新旧更替关系,即在新证据规则施行后,与新证据规则相矛盾的规定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