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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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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0-04-03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xx,男,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铭利,刘卓,系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xx,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于xx,女,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意图,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财产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为由,于2019年xx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徐xx、于xx的银行账户,冻结银行存款32万元。

申请人李xx提供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xxx、xxx银行存款3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宫绍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孟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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