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男,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铭利,刘卓,系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xx,男,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于xx,女,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申请人李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意图,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财产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为由,于2019年xx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徐xx、于xx的银行账户,冻结银行存款32万元。
申请人李xx提供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x、xxx银行存款3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宫绍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孟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