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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更新时间:2020-03-30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在拟定“对赌协议”、处理“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参考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参考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并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如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目标公司不得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如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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