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支付及劳动关系处理指引
为了应对疫情,响应政府有关规定,大多数企业单位都迟延复工,鉴于目前企业正在相继复工,现企业面临的难题主要包括:关于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如何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为解决企业上述担忧,前锋律师团队特作如下整理,以供各企业参考。
一、疫情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期间 |
企业安排上班或复工的 |
企业未安排上班或复工的 |
春节延期期间(2020.1.31-20202.2) |
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
视同上班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延期复工期间(2020.2.3-2020.2.9) |
不区分是否上班,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其中休息日工作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
可复工日期 2020.2.10- |
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
参照停工停产规定处理(详见本文“法律法规”) |
企业安排员工居家线上上班的,等同正常上班,按照如上方式处理。
二、员工感染“新冠病毒”、疑似感染、员工自行居家隔离的如何处理
确诊感染的 |
疑似感染被采取隔离措施的 |
自行居家隔离的 |
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
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
可以与员工协商在线上班、调整薪酬、调休、优先安排年休假 |
三、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于确诊员工、疑似感染被采取措施的员工、其他正在医学观察的员工,企业能否以“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其劳动合同?
答:不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企业依法复工的,劳动者非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及时返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慎重,否则很容易构成违法解除。当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是没有问题的。
附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