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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广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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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2-04-10

深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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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
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
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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