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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长勇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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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结束]
更新时间:2020-03-24
[劳动关系的结束]
我们很清楚如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又该如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哪种方式对己更有利呢?劳动关系有四种法定解除事由,分别为:员工主动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出现劳动合同法44条终止情形、单位单方解除。今天我们谈谈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情况。

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性,即必须有明确的依据,也需要对辞职行为能够进行清晰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通过案例分析,可知现实中对该法条的运用是千奇百怪。

有的员工自动离职,即什么也不说,也不提交,就不去单位了,而单位也不出具任何说明。这种情形,从法律上来讲并不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只能认定员工不在岗期间双方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推定这段期间作为劳动关系的中止。一旦员工要求单位恢复工作,单位则必须恢复。所以单位不能做事不理,认为反正该员工也不来了,这时首先要电话与其沟通,进行说明,事后依据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最终做出并送达辞退通知书。

有的员工上午提出,下午就不去。这对单位来说真是没有办法,除非单位能够证明员工给其造成损失,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90条向员工主张赔偿。

有的员工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之后,就开始等待单位的回复,有的单位不同意,员工就选择继续待下去。殊不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使员工享有绝对辞职权,是员工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单位批准。

有的员工提前30天提交了辞职信,过了几天又撤回。虽然法律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该情况,就要看在这期间单位是否已经与其办理完交接手续,若是办理了,是无法撤回,若没有办理,还是有希望的,所以在提出申请前,还是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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