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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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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属于犯罪的行为吗?
更新时间:2020-03-23
如果有参与赌博的行为,其实不见得一定就会认定是赌博罪。在对参与赌博者进行处罚的时候,公安机关往往需要仔细甄别。在这里可以告诉大家,赌博属于犯罪的一种,处罚标准要看情节的严重程度。

  一、赌博是犯罪吗

  很多人一提到赌博都会本能的联想到犯罪。其实,真正的赌博罪和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打打麻将、斗斗地主等以娱乐为目的、赌资较少的行为没有太大关系。我们大可不必因为几块钱的赌资而担心是否会触犯赌博罪。

  赌博罪主要在于:参与人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客观行为是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及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与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到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因此,对于那些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都不大,主要是以娱乐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来源或主要经济来源的,都不认为是赌博罪。

  二、赌博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1、构成赌博罪的,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赌博的认定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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