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其中: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然后法院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当事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即,先提出书面异议,在鉴定人书面答复后,当事人仍有异议的,才启动鉴定人出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