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杨曼铃律师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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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模式下的律师精细化辩护
更新时间:2020-03-17

一、捕诉合一概况

一)捕诉合一概述

捕诉合一办案,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

捕诉合一,从检察一体化原则出发,检察院系统的一项内设机构改革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分工上调整,主要涉及的是检察内部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两部门职能合并及案件承办人员简化等组织法意义上的问题,而非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合并简化或者增添删减等任何变化,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依然要经过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等诉讼法程序。因此,与现行的“捕诉分立”相比,“捕诉合一”并不会产生诉讼法效力上的差异。

施行捕诉合一强化检察官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核心地位其实质是将批准逮捕权与审查起诉权合二为一,目的是为了建立以起诉为统帅,侦查服务于起诉的新型刑事追诉机制,从而实现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的统一捕诉合一打破原有捕诉分设权力制衡理念,重新构建以案件质量、诉讼效率、人权保障“三位一体”的司法评价体系。

二)检察院捕诉合一改革情况

我国检察机关并非近几年才开始“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实践。早在1996年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建院便施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立、运行一体的“捕诉合一”办案模式。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自2004年建院就成立了刑事检察科,采用“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 2013年6月,长春市检察院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提出了捕诉合一的工作设想2014年以来,吉林检察探索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的“捕诉职能整合”机制长春市南关区院等6个基层院开展捕诉合一试点培养近千名兼备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能力的员额检察官。 2015年至今,为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事业改革的需要,湖北、吉林、广东海南四省进行了检察内部机构改革,确定了各自省内检察系统司法体制改革的17个试点院实行捕诉合一,把公诉一处、二处,侦查监督一处、二处,未检处整合为刑事检察部。

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给捕诉合一带来了新契机和新挑战截至20184月,全国已有200家检察院推行捕诉合一,其中绝大部分是基层检察院。20186月,江苏省113个基层检察院已全部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8月,陕西省渭南、延安、汉中3个市院及所辖全部35个区县院试行捕诉合一。湖南省目前共有1个市级院和6个基层院试行了捕诉合一。吉林全省已形成对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全覆盖的捕诉合一办案模式。2018年12月,最高检改革内设机构,撤销原侦监厅和公诉厅,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

具体到我省,2014年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整合侦监、公诉、未检等部门,成立刑事检察局,实行捕诉合一2018年,福清市检察院、福州市鼓楼区罗源县检察院三明市梅列县检察院建立“捕诉合一”办案模式2019年,洛江区检察院成为我市第一个捕诉合一试点单位,泉港区检察院、石狮市检察院也跟随其后试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

吉林省院与吉林省监察委制定了《吉林省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流程规定》及《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关于适用《吉林省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意见》于2018年3月起实施,是全国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2018年8月,上海颁行《上海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规程(试行)》,是提出刑事检察改革总体思路后首个省级地方性捕诉合一司改文件。2018年10月,福州市罗源县检察院出台《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捕诉合一办案工作细则》。各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检察院都陆续出台配套适应的实施细则,逐渐将捕诉合一规范化制度化

二、关于捕诉合一的利弊研究与数据分析

(一)捕诉合一的利处——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实行捕诉合一,是解决当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问题的必然选择。我国正处于发展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随着刑事办案程序日臻规范,办案要求日益提高,各地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加突出。

捕诉分模式办案,需要名检察官分别进行审查、阅卷、提审等工作实行捕诉合一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对案情和证据基本熟悉,到审查起诉阶段无需重新熟悉案情,大量重复阅卷,也无需重复审查,能够精准把握审查重点,避免重复劳动,大大提高审查效率。并且,捕诉合一使检察官岗位相对固定,与其他有关办案部门长期合作,配合默契也有利于提高效率。

湖南龙山县检察院2016年受理案件335件480人,审结274件385人,审结率80.2%2017年实行捕诉合一后,受理332件486人,审结300件412人,审结率为84.77%,审结率提高了。无锡市新吴区现有7员额检察官,每年审查逮捕800多人,审查起诉1200多人,结案率保持在97%以上。2017年吉林省检察机关实行捕诉合一后,批捕和起诉的时间分别缩短了12.3%和12.4%。延边林区分院办案时由平均35提案减少到20提案,办案周期缩短了42.8%。2018年陕西省检察院案件平均办案期限为20.8天,同比下降44.23%。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2018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8件16人,平均每起案件卷宗300多册,个别案件卷宗达600多册、涉案人数近万人捕诉合一模式下,办理单人单笔的简单案件,卷宗、讯问、制作文书环节可节约50%左右的时间;办理多人多笔的复杂案件,可节约时间25%左右。 

(二)捕诉合一的利处——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人权

捕诉分模式下,两部门关注焦点不一,持有的标准不同

陕西省检察院自8月1日捕诉合一试点至9月15日,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16件,批准逮捕588人,不捕189人批捕案件平均办案期限为5.81天,与去年同比上升1.9%。 之所以捕诉合一后批捕的办案期限不降反升,究其原因:承办的检察官一并负责案件的批捕与起诉,其不免会在审查逮捕时进一步考虑案件能通过起诉审查,以有罪判决的标准衡量是否批捕,审查起诉的要求对逮捕条件和证据从严把握,加上司法责任制的压力,审查更细致批捕更慎重,从而降低了审前羁押率。

吉林检察机关审前羁押率连续三年下降,分别为54.79%、51.58%和48.39%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审前羁押率从2013年的50.5%降至2017年的27.3%;逮捕率从2004年的95.9%降至2017年的60.5%。吉林省延吉市检察院审前羁押率改革前41.61%降至33.93%。

(三)捕诉合一的利处——跟踪监督案件全程,提升办案质量

在捕诉分模式下,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官不参与案件的后续工作,无法知晓侦查取证意见的落实情况。到审查起诉阶段,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只能通过阅案卷引导侦查取证,而此时已过侦查取证的黄金时间,导致侦查质量不高。捕诉合一避免人为割裂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强化捕诉衔接承办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就导侦查人员收集证据,落实证据的主动性更强,取证压力传导速度更快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初期就将欠缺的证据补充完整,在审查逮捕阶段以庭审证明标准引导侦查取证,直击要害避免捕诉两阶段对同一事实产生认识分歧以及在起诉阶段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问题,防止批捕“绑架”公诉的情况指导办案更精准提高侦查取证质量。

在捕诉分模式下,侦查监督部门不参与案件的后续进展,导致侦查监督部门难以跟踪案件情况而公诉部门不了解审查逮捕阶段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情况,难以掌握监督意见落实情况。捕诉合一则有效解决审查逮捕阶段监督意见的跟踪监督问题,以及有效跟踪督促侦查机关对补证意见的落实通过全覆盖式监督加强捕后诉前的侦查监督,检机关配合更加密切同时,侦查监督与公诉工作息息相关承办检察官更多机会与动力对违法纠正和检察建议深入跟进发现批捕阶段未能显现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

2015年至2017年,长春地区立案监督案件分别是15件、23件、61件;书面纠正违法活动情形分别是122件、169件、230件;纠正遗漏起诉罪刑分别是70人、197人、238人;纠正遗漏同案犯人数分别是104人、146人、239人引导侦查和监督的数量、效果在逐年上升。 2017年吉林省检察机关每起案件瑕疵问题从6个半降不到3个延吉市检察院退补率改革前14.53%降至7.52%。陕西省检察院捕后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理所需证据454条,与去年同比上升61.57%审查起诉要求侦查机关补查证据307条,与去年同比下降40.85%补查问题显著减少。

(四)捕诉合一的弊处——导致捕诉混同,影响权力制衡

捕标准与起诉裁判标准有较大差异,后者高于前者,捕诉合一容易使承办检察官主要从控诉角度考虑逮捕问题,将控诉思维带批捕阶段导致两种司法标准混同批捕的证据标准向起诉和裁判标准趋同而升高使批捕沦为公诉的附庸批捕程序的司法独立性受到影响而且,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难免不受先前审查逮捕的影响批捕阶段形成固有认识,同一检察官作出批捕决定后很难再作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程序形式化如何保证检察官审查起诉阶段的客观公正是捕诉合一改革应解决的问题。

批捕权和公诉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力,分开行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 当批捕权和公诉权分属不同部门,部门间的相互制衡作用使刑事案件的审查把关多一道监督程序捕诉合一将批捕和起诉的双重责任置于一个检察官身上承办检察官权力过大,且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公安机关无法独立办案,影响公安机关的独立侦查权,弱化原有的权力制衡机制

三、刑辩律师在捕诉合一中的机遇与挑战

(一)辩护空间压缩,辩护重心前移

刑辩律师由原来“捕诉分”时面对两个部门的两位检察官或者办案组,变成在批捕、起诉、审判阶段面对同一位检察官或者办案组。同一检察官审查作出批捕决定后,更倾向于作出起诉的决定若辩护律师在批捕阶段无法说服承办检察官,在后面的阶段,很可能也无法说服,刑辩律师提交的不起诉辩护意见可能很难得到承办检察官的认同和采纳,辩护一方的辩护空间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压缩。因此,捕诉合一实际上将辩护的重心前移了,刑事辩护的重点工作庭审前置到审前不逮捕辩护,审查逮捕阶段将成为控辩双方的主战场,批捕成为最关键环节,审查逮捕阶段的黄金救援37天的重要作用将更加凸显。

但是,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目前审查批捕期只有7天,而且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逮,往往不会主动通知律师,而是需要律师主动跟踪案件进展,律师难以及时介入案件进行不逮捕辩护,时间十分仓促同时,虽然法律明确了律师可以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但对于检察官来,这是一个单方面被动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承办检察官既不是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也不是控辩双方双向互动进行有效交流,容易变成走形式的敷衍。

捕诉合一使批捕阶段的辩护成为刑辩律师最核心的工作,是辩护效果能否实现的最关键因素。而现行法规却给此阶段的律师辩护工作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和困难,导致控辩双方地位失衡,不利于司法公正。

(二)从案件证据入手,寻找辩护突破口

即便捕诉合一使辩护重心前移至审查逮捕阶段,但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的公诉阶段、庭审阶段,仍然是辩护工作的战场,仍会对案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辩护律师应多角度,多方位,运用逻辑和常常情常理,从案件的细节处和证据入手,灵活利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将深厚的法律功底与生活经验、其他行业经验想结合,在公诉阶段发表对证据的意见,提出合理怀疑,打破承办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形成的案件固有认识,争取最佳辩护成果。

案件事实主要由证据来证明。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时,应重点寻找证据及证据链存在的问题,即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及相关性。首先判断证据的种类,以及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也即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在证据合法的基础上,根据刑事证据的分类,分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根据不同的分类,同个证据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证明力。辩护律师要结合具体的证明事项来分析研究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越弱,越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也提供了更多的发表辩护意见的空间和案件的可能性。然后,根据需要证明的问题,分析各个证据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印证,形成的证据链和证明体系是否环环相扣,是否足够完整严谨到能够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和其他可能性,只剩下唯一的必然情形。只有达到此种程度,才能够对案件盖棺定论。否则,任何怀疑和可能性的存在都是律师辩护的突破口,都可能使案件结果产生或大或小的变化。

证据是决定案件事实的最关键因素,案件事实决定着定罪量刑。因此,辩护律师对证据的分析研究应贯穿案件的全过程,及时并适时地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发表证据意见,维护司法的客观公正。

(三)精细化辩护,力求多层次说服

捕诉合一后,律师在案件全阶段面对的是同一名承办检察官,有利于减少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甚至有可能通过检察官在律师和侦查机关之间的桥梁作用,改善律师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在捕诉合一、一人一案到底的新形势下,承办检察官为适应变化将变得更专业化,检察工作也将变得更精细化。面对更加具有能力的检察机关,刑辩律师的精细化、专业化也势在必行,万金油式的律师已无法适应新形势控辩对抗的需要,刑辩律师内部将出现更细化的专业分工,更多的刑辩律师将专门从事某类刑事案件的辩护。

文系笔者有感于近年全国各地方检察机关已大规模进行捕诉合一改革,而本区域各市县检察机关仅有少数试行了捕诉合一笔者认为,实行捕诉合一利弊皆有。根据改革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新需要,适时对捕诉合一相关法规及配套制度进行补充、调整、完善,根据不同的刑事案件类型灵活适用捕诉合一,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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