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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登记纠纷
更新时间:2020-03-15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登记纠纷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取得房产等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属于一方的婚前房产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协议签订并领取离婚证后,一方不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义务。只能以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要求对方配合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涉案房产需要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否则即使对方愿意配合,也不会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如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欺诈、胁迫的行为签订,或者一方采取隐瞒、伪造、虚构事实等方法,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是有效的。有效的离婚协议设计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关于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关于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离婚协议是在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男、女达成的离婚协议并办理完毕离婚登记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履行相应义务。一方要求协议约定房产归其所有,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离婚协议属于民事协议的一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第六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第八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协议,受法律保护,违反协议性约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规定,另一方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义务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约定生效,此时收受房产的的一方就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关义务。

因此,依法成立并有效的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离婚后发生房产登记纠纷的,守约一方有权依法要求违约一方就履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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