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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传染病区接触史,最重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
更新时间:2020-03-09
有人隐瞒传染病接触史、隐瞒发热等症状,不回避反而主动与周边人群接触,可能会造成疫情传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追究刑事责任,轻则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重则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治不只是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都应当主动学习预防知识。勤洗手、戴口罩是专家推荐的预防感染的有效方式,每个人都应本着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认真遵循、带头践行。

按照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对未佩戴口罩的,应当进行劝阻。

实践中,对不听从劝阻,甚至引发矛盾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轻则处以警告,重则有可能被处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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