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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林律师
四川-德阳
从业13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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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股权转让 实为房产让与担保
更新时间:2020-03-09

虽然最高法院九民会会议纪要对让与担保进行基本分类,包括不动产、股权、动产等,让与担保,故名思意,让与所有权作为担保,即将不动产、股权、动产等所有权交付给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第三人,在债权逾期时,债权人对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优先权。

作为没有法律名文规定的担保方式,因为具有排除他人主张权利等便利,使得实践中经常出现此种方式作为担保。在行使担保权时,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法院确实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只有行使优先权。

实践中有这种让与担保,更具有复杂性,在债务人提供房产给债权人作为让与担保,但实际操作上却将房产所在公司(债权人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债权人,此种情况即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产让与担保,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则债权人直接获得股权,实际上获得了房产所有权。此种隐蔽的担保模式,较为被债权人用于逃避债务所用,因为其他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法律途径撤销双方的以物抵债协议。律师在代理时,应该分析真正的法律关系,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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