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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菊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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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口头开除员工,员工怎样维权?
更新时间:2020-03-09

案例:L是某中介公司的员工,2006年就入职了,但公司与L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7年,某中介的公司副总口头通知L不让其继续工作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L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开庭时某中介公司主张L是自动离职,不同意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审理,仲裁裁决:1、某公司与L于二00六年X月X日至二0一七年X月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某公司向L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元;3、…;4、…。
某公司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经一、二审审理,法院认定裁决结果有效,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当劳动者是自动离职还是用人单位解雇原因不明时,应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实践中,法院在双方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视为双方均有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管理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劳动者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相应处理。若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回单位上班,以及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及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相应处罚,如果用人单位未尽到上述义务,也没有保留好相关证据,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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