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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家庭暴力过程中,告诫书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0-03-07

情景再现

朱某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一次,朱某在实施家庭暴力时,其妻子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之后,马上赶到,制止了朱某的家暴行为,并出具了告诫书。那么,在处理家庭暴力过程中,告诫书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答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根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如果构成治安处罚的,应该给予加害人治安处罚。如果达到犯罪程度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当然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也就是说告诫书在司法处理中有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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