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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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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权,应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给予什么特殊保护?
更新时间:2020-03-07

情景再现

吕某与丈夫准备离婚,但因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双方都争夺三岁儿子的抚养权,且吕某已经丧失了生育能力。那么,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给予什么特殊保护?

律师解答

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一项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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