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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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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与子女关系恶化,能否与子女解除关系?
更新时间:2020-03-06

情景再现

范某是某企业的退休职工,在妻子去世之后,范某一直是自己生活。范某的儿子一直认为母亲是因范某而病故的,对其怀恨在心,两人的关系不断恶化。所以,范某决定与儿子关系。那么,老年人与子女关系恶化,能否与子女解除关系?

律师解答

1)如果是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老人可先与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如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是公证证明的,应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2)如果是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能通过法律行为来解除。有些老人发表了与亲生子女脱离关系的声明,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即使分开居住或分割了财产,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存在,相互间的赡养、抚养义务仍然存在,将来的法定继承关系仍然存在。

根据以上分析,任何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的关系也都不能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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