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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红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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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出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
更新时间:2020-03-04

一、决议的性质

公司决议由多数成员所作的意思决定,行使股东/董事权利的形式。只有会议决议程序和内容均合法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九民会议纪要对此均作了规定,下面对相关规定做简要解读:

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决议是否有效,要看决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呢,一般在规定中包含“不得”、“禁止”字眼的规范均为强制性规定。

1一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从投资公司退回的投资款按原始出资份额退回给各股东。公司是将全部股东的出资款投资到被投资公司,现在未清算的情况下将退回的投资款按原始出资份额退回给各股东实质上等同于由股东直接抽回出资款,该决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无效。

2一公司作出股东表决事项系为公司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被担保的股东也参与了表决,该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故上述决议无效。

2、决议是否可撤销,要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常见的违反召集程序问题主要有:

1)召开会议未经通知。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其干预权的前提,股东获知对其作出意思表示所需的必要信息的保障。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剥夺了股东参加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实体权利,未经通知而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的规定,经申请应当予以撤销。

2)股东未经前置程序非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主体依次是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对于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来说,只有在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且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前提下,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公司股东在执行董事及监事未明确不行使股东会会议召集权的情况下,就直接自行通知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违反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的要求由此作出的股东决议可申请撤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于公司决议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1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如何确定股东资格,《九民会议纪要明确,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公司不存在规范股东名册的情况下,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只要能够证明公司认可受让人为新股东的,都可以产生相应的效力。

2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轻微瑕疵界定直接影响能否产生撤销的效力。轻微瑕疵应以该程序瑕疵是否会导致各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为判定标准,比如,公司章程要求股东会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但召集人可能仅提前14日通知全体股东或股东会的会议时间比预定计划延误了数小时。上述情况虽然属于程序瑕疵,但未妨碍股东公平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和获知对其作出意思表示所需的必要信息,应属轻微瑕疵。

3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规定,解读如下:

大会形成的决议是否经股东表决,一般以是否有股东表决的相关手续来判断不能提供表决手续的股东大会决议可认定不能成立。

表决未达章程规定的比例。例如,董事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至公司正常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明知或应知道此事,却向该董事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该董事当时显然不能收到该通知,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该董事会决议未经董事的同意,违反了“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全体持有表决权的董事一致同意方可做出”的章程约定,该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该决议依法不成立。

一般法院判断会议决议是否成立主要看股东的签字是否本人签订,需要公司举证。实践中,很多公司是委托代办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签字都是代办人代签,如果股东或董事反悔,对公司很不利。

综上所述,公司无论召开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应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由有权主体召集并主持会议,并按规定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才能保证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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