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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菊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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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能以显失公平解除或变更房屋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20-03-02
买房卖房可谓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伴随着房产交易而来的是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房屋价格具有较大变数,部分出卖人在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后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屡见不鲜。

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解除或变更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以下规定可以看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买卖双方原则上应按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合同的变更需经合同双方协议一致后或是具备法定事由才可做出改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价格上涨属于商业风险,买卖双方不可借此要求解除或是变更合同。由于房屋买卖市场的不稳定性,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价大幅上涨或降低的情况都可归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由出卖人、买受人自行承担,此种情形不适用情势变更,不能以显示公平为由要求解除或变更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现实生活中,对于因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价大幅上涨而出现的一房二卖情形,出卖人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他人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原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赔偿房价上涨的可得利益损失,出卖人并不能实际获得房价上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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