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曾某与南京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协议》,加盟费共计18万元,公司提供培训、运营指导等服务,合同期限1年。由于曾某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店铺,公司后续也没有提供培训,指导等服务。2019年11月初,曾某了解到公司的其它加盟商经营居然都不好,都称公司收了钱后,服务跟不上,曾某于是想要解除协议,要求退还加盟费。但公司认为,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一旦签订合同,加盟费不予退还,因此坚持不退加盟费。
律师分析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加盟商披露财务状况,诉讼情况等必要信息,但是公司在自身有多达几十个诉讼案件的情况下,没有履行该项义务,而且曾某也没有开店。因此曾某可以要求解除协议,退还加盟费。
法院审理结果
最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合同期未届满,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存在过错,但加盟商一直到合同期即将届满时才提起诉讼,怠于行使权利,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公司退还17万元加盟费。
律师提醒:如果在加盟案件中需要维权,建议加盟商尽早诉讼,越早越好,主要考虑到1、公司一旦诉讼增多可能跑路,尽早维权降低风险;2、法院会考虑加盟商提起诉讼的时间,越早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