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董丕征律师
山东-青岛
从业1年 主任律师
0
好评人数
4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股权转让的潜在风险之出资不到位
更新时间:2020-03-01


【友情提示:本期文章1300字左右,阅读时间约5分钟】

【基本案情】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受让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权,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A公司因未能履行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被B公司起诉至法院。

3、在该案件执行程序中,法院将乙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裁定由乙公司在对A公司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向B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后B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由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上述补充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归纳如下:

乙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对A公司出资不实,现在A公司欠B公司钱,被B起诉。乙公司其将在A公司的股权转给了甲公司,现在甲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当前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允许认缴,而非实缴,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的股权并未实际出资的情形非常多,咋办?

【法院判决】

甲公司在乙公司对A公司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公司原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指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当公司的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到位时,即有权向工商登记信息中记载的股东主张承担连带责任,而不需要考虑受让股东对原股东的出资瑕疵行为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这是因为,即使原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在股权发生转让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脱离公司,受让人已经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在公司外部人看来,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具有公示公信力的文件中记载着公司的现股东,其在交易过程中基于对公示信息的信赖,有理由相信文件中记载的股东就是公司的现股东,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商事外观主义视角之下,因瑕疵出资而产生的股东补充清偿责任的承担者中应当包括瑕疵出资股权的受让人,这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其他不特定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意义,符合现代商法的价值取向。

对于甲公司而言,其收购乙公司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目的是为了通过对A公司的经营获取商业利润。甲公司在股权转让交易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之一,就是作为交易标的的股权本身存在瑕疵,这也是容易被股权受让方忽视的一项风险。由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甲公司不但没有实现盈利的目标,反而要为乙公司的出资不实行为买单,法律风险最终转化为甲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

【董律师建议】:

一、甲公司所面临的不利局面是完全可以通过事先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

途径1、甲公司可在股权交易之前委托专业机构对即将收购的目标公司展开尽职调查,以充分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全面掌控交易风险。

途径2、甲公司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为乙公司设定严格的瑕疵担保义务,并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也有利于在发生纠纷之后尽快地挽回损失。

二、当然,甲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乙公司追偿。

【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