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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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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0-02-25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四川省等地方人民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也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遇到前所未有的春节假期延长和延期复工,产生了众多劳动法律问题急需解答。为此,我们在借鉴各省市工会、律师协会等资料的基础上,撰写和整理了部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常见劳动法律问题,并从现有法规及政策的角度给予解析,以供各级工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希望能对各级工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问题一


Q: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A:


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法律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问题二


Q:


推迟复工期间,起诉期限、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A:


不停止计算。


法律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停止计算诉讼期限。但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仲裁机构和法院均发布有具体规定,大部分均可在网上办理,建议相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








问题三


Q:


因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隔离人员,诉讼时效是否中止计算?




A:


中止计算。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问题四


Q: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有无承担劳动者安全保障的义务?




A:


有义务。


法律解析:《劳动法》五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问题五


Q:


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A:


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用人单位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政府在疫情流行的非常时期,有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停工、停业的决定,该决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停工、停产决定,将可能导致疫情进一步传播并加重的风险,行政部门有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罚款等行政处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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