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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0-02-22

戚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赵秀玲,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戚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侦查阶段辩护人。

申请事项:

对戚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和理由:

戚某某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被T市公安局T区分局于96日刑事拘留,现羁押于T市看守所。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并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现辩护人认为,戚某某所涉案件情节较轻,且相关受损管线也已经被修复,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戚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戚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恳请贵局详细审查戚某某所涉情节,对戚某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本案事出有因,戚某某并未授意或直接参与破坏相关电信设施。

本案事出有因,C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T分公司(简称C宽带)在没有同戚某某所属的T市信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信息网络公司)任何接洽的情况下,私自盗用信息网络公司所投资建设并管理的地下通信网络管道设施,并以此牟利。信息网络公司曾多次与C宽带负责人交涉,并在420日和424日两次向其发函,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盗用期间的经济损失,或签订租赁合同有偿使用,否则将自行拆除有关线缆。但C宽带置若罔闻,无奈,该信息网络公司采取了断缆措施,是C宽带过错在先引发了本案。

戚某某系信息网络公司聘用人员,并非该信息网络公司的决策人员,在公司听从领导的工作安排。某511日,案发当天,是公司领导Z某让工程部的S某安排工人排查出C宽带的光缆,剪断了四个点,戚某某并未直接参与。光缆被剪断后,Z某安排戚某某带相关材料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戚某某去派出所说明情况时,破坏光缆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即使是涉嫌犯罪,他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戚某某向派出所说明情况的行为并不涉嫌犯罪,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戚某某所属公司已经与受害企业达成口头和解并且相关受损管线皆已被修复,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发后,某518日在D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戚某某所属的公司与C宽带有限公司T分公司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受损管线也已修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对戚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据此,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对嫌疑人实施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指的是若犯罪嫌疑人一旦离开羁押场所,就会对他人和社会进行报复并造成侵害或者对案件的刑事侦查就无法进行下去,所有的证据就有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危险。

就本案而言,侦查机关已讯问了多次,已基本取证完毕,且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具有稳定的工作与固定的居所。所以对其依法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对戚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更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更符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请慎重考虑以上事实和理由,依法给予戚某某采取取保候审。

此致

T市公安局T区分局

申请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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