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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叶斌: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涉嫌非法经营怎么辩护
更新时间:2020-02-22

导读

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涉嫌什么罪名?怎么辩护?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闫某某与被告人卢某某聘请员工搜集医院、企业的负面文章并支付5-7元一篇的费用,将负面文章发布在某网站上,尔后向前来要求删除负面新闻的相关人员收取删帖费用,至案发时共获利188612元。

【叶斌律师评析】

一、 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涉嫌什么罪名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 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涉嫌非法经营怎么辩护

1. 辩护要点一:单位犯罪

第一,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单位犯罪的前提下,普通员工不在处罚范围之内。结合本案,若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负责收集信息并且发布的普通员工则不宜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非法经营案件中,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不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 辩护要点二:证据三性

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与定罪量刑直接挂钩。一般来说,可以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出发,审查在案银行流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涉案金额是否全部属于删帖业务所得、被害人公司陈述与资金往来能否相互印证等问题,从而实现降低数额认定的辩护目的。

3. 辩护要点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通过检举揭发及协助抓捕上游犯罪犯、同案犯及同行犯而争取立功情节。第二,认定从犯地位。不是犯意提起者、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不参与利润分配,有较大机会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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