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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危险驾驶案的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2-22

楚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5刑初104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男

辩护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某、马某,被告人楚某及其辩护人李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被告人楚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轿车沿郑州市北三环高架桥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明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楚某抽血检测,楚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52.17mg/100ml。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楚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童某、冯某的证言,血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楚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楚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楚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楚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楚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楚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余学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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