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申报情况
(1)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
在债权申报期内,即截至 年 月 日共有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 笔债权,申报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共计 笔,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申报税款债权 笔,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申报普通债权 笔,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债权申报期届满后补充申报的债权
截至 年 月 日,有 家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补充申报,申报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性质为 。
2.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1)有财产担保债权
经法院确认, 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家,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
(2)普通债权
经法院确认, 公司普通债权人 家,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
综上,截至 年 月 日,经 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
3.税款债权
截至 年 月 日, 公司所欠税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缓审查债权
截至 年 月 日,尚有 笔债权暂缓确认。其中 申报的普通债权(或其他性质债权)人民币((大写) (¥ 元)因涉诉原因暂缓确认; 申报的普通债权(或其他性质债权)人民币(大写) (¥ 元),管理人正在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目前尚未能作出审查结论。
上述暂缓审查债权待相关审查条件具备后,管理人将继续完成审查工作并向全体债权人通报,同时亦将及时编制债权表提交全体债权人进行书面核查。本次分配管理人将对上述债权进行提存。
5.职工债权
截至 年 月 日,管理人共计确认 公司职工债权 人,职工债权数额人民币(大写) (¥ 元)。管理人已根据上述确认情况编制了《 公司职工债权公示清单》,并已于 年 月 日于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天,公示期间无职工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向 法院提起诉讼。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1.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
(1)房产
。
(2)车辆
。
(3)存款
。
(4)动产
。
综上,截至 年 月 日, 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以下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具体构成如下:
资产构成明细表(略)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截至 年 月 日, 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发生及需预留的需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共计 元。详见下表:
公司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明细表(略)
2.破产债权的分配
公司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为 公司资产总额 元扣除需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人民币(大写) (¥ 元)后的金额。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债权种类 |
债权金额 |
分配比例 |
分配金额 |
分配方式 |
职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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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清偿 |
税款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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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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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配方式
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 法院裁定确认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支付货币形式的分配款。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本分配方案后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接受货币分配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
2.分配步骤
(列明分配次数和时间,拟实施数次分配的,应当说明实施数次分配的理由。)
3.分配提存
(1)截至 年 月 日,尚有 笔债权暂缓确认。上述暂缓审查债权待相关审查条件具备后管理人将继续完成审查工作并向全体债权人通报,同时亦将及时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全体债权人进行书面核查。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如因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未按本分配方案要求及时向管理人提交接受货币分配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清偿款项的,管理人依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之规定进行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依法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说明1.管理人报酬
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依法开展并完成了各项清算工作,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果,使得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具备了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本案 公司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关于本次分配方案的后续执行
本次破产财产分配之后,对于无需支出的款项,管理人将在终止执行职务前根据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直接将相关金额后续支付给债权人。
在实施本次分配方案的后续执行时,管理人将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而由管理人依法另行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在报请 法院批准后径行实施。
3.其它事项
本次分配之后,因客观原因,尚有部分遗留破产清算工作需要处理,为此还将继续发生破产费用,该等后续发生的费用从预留的破产费用中支出,并在后续分配中具体列明。
六、关于分配方案的风险提示为顺利执行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特别提示如下:
本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 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将按照各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以货币形式支付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款项。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对于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时仍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其分配款项,因提存分配款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需提请全体债权人特别注意的是,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破产财产分配额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之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七、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分配方案执行完毕之后,将由管理人申请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将依法实施追加分配。若追加分配的,管理人不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制订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报告 法院后执行。
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 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负责执行。
附件:1. 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2.参与分配债权人表
管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