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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嘉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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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营业的经营者,能否要求租金减免?
更新时间:2020-02-18

【律师分析】

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对于发生疫情是否变更合同履行等相关内容明确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若对此未约定,经营者也可以要求适度减免租金。理由如下:

我们参考20202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点第7小点之规定,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如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以及20202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第20条之规定,民营企业因延期复工影响其经营收入,同时还要承担职工工资、租赁费用等运营成本,对其在疫情期间因租赁房屋产生的费用,确实无法支付的,可通过延长租期、减免租金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一般不宜以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

本次疫情所采取的自我隔离、封城、暂停经营等行政措施均是属于强制性措施,直接导致经营者停止经营,从而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关于本问题,目前尚未有全国性的或广东省的具体法律意见出台,上述浙江省高院与内蒙古高院发布的意见和指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笔者认为本次疫情导致的暂时无法经营及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系防控需要,若因应疫情防控要求自我隔离、因封城原因无法返回、因确诊需要治疗、因政策原因无法复工或暂停经营的等情况下,属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原因,根据公平原则,尽量平衡出租方的利益和承租经营者的损失,依据经营活动受疫情的影响程度,可酌情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次疫情正处于特殊的春节期间,根据行业习惯个别企业本来春节期间就是安排休息休假的,笔者认为该部分经营者本应休假的这期间(除夕到正月初六)的租金根据公平原则,可能无法减免。

目前,多个行业协会都发出减租倡议,中山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第一条就是带头减租,并且倡议鼓励为实体经营承租户减免租金。由此可见,社会及政策大方向都普遍倡议房东减租,与租户共渡困难。建议各经营者与出租方积极协商,争取减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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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代表小编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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