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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小知识之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0-02-18

合同法小知识之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一、格式合同使用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合同法》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如何设计格式条款才能视为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以黑体加粗字予以明示,且对方已单独签名确认已阅读并同意该条款,即证明对方知晓并同意该条款内容,格式条款有效。

、格式合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四、律师建议

1、消费者签订保险公司、电信、银行等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对方已经以特殊标识标记的格式条款。对不理解的条款应要求对方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设计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时,应当做到:对文字做特殊标识,单独突出显示,例如更换字体、加大、加粗、加下划线,切忌与其它条款文字格式完全一致;在书面合同中对条款做通俗化说明并避免可能存在的歧义,一旦引起歧义会按照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进行解释;务必要求合同相对方单独签字确认其已同意并理解该条款

五、案例:

黄岛一名男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约定,“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身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及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本合同终止……;”同时约定,“宣告死亡”即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失踪,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保险金将退回。

  几年后,该男子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其妻子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以上约定为由拒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后终止保险合同。其妻子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岛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双方对“宣告死亡”是否理赔条文理解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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