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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薇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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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更新时间:2008-09-29
本人的父母已经过世,有一套房子,父母包括我在内有四个兄弟姐妹,他们都放弃了遗产继承并且签下了协议书,理论上房子我认为就应该是我的了,为什么法院还要我父亲的兄弟姐妹签放弃协议呢?他们是第二遗产继承人,应该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吧,我想知道这个问题。
瀚洋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遗产的继承问题。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依继承法律制度承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继承开始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均同时参加继承和现实地分享分割遗产的权利,而是按照法律所确定的一定先后顺序继承的。法律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的亲疏确定了继承的顺序,亦即法律预先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序位。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具有均等的继承机会。
《继承法》中规定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是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是女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本案中,该读者父母过世时遗留的房屋,属于遗产。
对于本案的遗产,需要具体分析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其父母一方死亡后,遗产的继承人范围。
如果其父亲先于其母亲死亡,则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为该读者的祖父母,母亲和子女。如果其母亲先于其父亲死亡,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则为外祖父母、父亲、子女。无论该读者的父母死亡顺序如何,在该读者兄弟姐妹存在的情况下,其父亲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无权继承该读者父母的遗产的。
第二, 由于本案中涉及的遗产,一直处于未分割状态,假设该读者的父亲先于其祖父母死亡,该种情况下,其祖父母在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当然的继承了遗产份额。对于这部分份额,在其祖父母去世之后,依法应由其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而该读者父亲的兄弟姐妹自然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
第三, 在该读者的父亲先于其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仅有该读者兄弟姐妹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完全归该读者的效力,因为其中一部分是属于其祖父母的份额,其他人无权处置。
结合三种情况和法律规定,在第一种情况下,法院要求该读者父亲的兄弟姐妹签订放弃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该读者希望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有该读者父亲的兄弟姐妹签订的放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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